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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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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          國民 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 認罪協商程序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本院認不宜逕行 認罪協商程序,原裁定應予撤銷, 二時十分於本院遠距勘驗法庭再行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         刑事第四庭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月  26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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