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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常業詐欺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8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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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96年度訴字第1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具 保 人 乙○○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九十五年度偵 字第二六0七八號、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九九五號、第七七二九 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乙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,沒入之。 理 由 一、被告甲○○因常業詐欺等案件,前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,由具保人乙○○繳 納現金後,已將被告停止羈押。 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。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,並 沒入之。不繳納者,強制執行。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。 前項規定,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 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,準用之,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 有明文。茲查,被告甲○○業已逃匿,此有送達證書及拘提 結果報告書存卷足參,揆諸上開說明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佳君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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