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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5
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9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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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    96年度訴字第19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乙○○            押)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 年度毒偵字第2580號)後,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 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下午4時,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, 出席職員如下:   法 官 吳崇道   書記官 黃舜民   通 譯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,及告以上訴 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 一、主 文: 乙○○施用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柒月,減為有期徒刑參 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 乙○○前於民國94年間,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令入 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於95年2月16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 完畢釋放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24 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猶不思戒 絕毒品,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,復基於施 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,於96年2月7日某時,在其位於臺中縣 烏日鄉○○街191巷25號2樓之住處,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 燃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。嗣因其係毒品列管 人口,為警於96年2月9日20時40分許在臺中縣烏日鄉○○路 ○段309號烏日分局內對其採尿送驗後查獲。 三、處罰條文: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7條、第9條。(查本件 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核無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,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 1 項第3款減刑條件,應依同條例第7條之規定,減其宣告刑 2 分之1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併予敘 明。 ) 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 不得上訴。 五、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 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舜民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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