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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度建字第15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清隆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建字 第15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74萬209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5萬2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 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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