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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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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陳穩源 陳華榮 蔣淑甘 被上 訴 人 楊子慧 (即黃秀溱之承受訴訟人) 楊秉汯 (即黃秀溱之承受訴訟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可證,其等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       法 官 董庭誌         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6  日 書記官 張筆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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