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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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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林唐權 林秀 林美菊 林傳福 林素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小喬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63萬1520元。惟依原告於民國113年1 月15日言詞辯論程序所為訴之聲明,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原告林唐權269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日起迄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5525 萬6576元予林生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公同共有,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8215萬6576元(計算式:2690萬元+5525萬6576元=8215萬 6576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萬5008元,原告僅繳納63萬1520 元,尚欠10萬3488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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