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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遷讓房屋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29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80號 111年度訴字第1122號 聲請人 即 主參加原告 楊吳奈美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連發等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聲請裁定 停止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楊連發於訴訟繫屬中死亡,其生前曾於民國 111年8月26日書立代筆遺囑(下稱系爭遺囑),指定由劉坤 典律師擔任遺囑執行人,惟就關於系爭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 件暨效力,楊連發之繼承人與劉坤典律師間存在爭議,且業 經本院以112年度裁全字第77號繫屬受理,為本件應由何人 承受訴訟之程序上先決問題,爰請求於該案件訴訟終結前, 停止訴訟程序等語。 二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有明文。前開規定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。若他訴訟是否成 立之法律關係,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,則其訴訟程序即 毋庸停止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) 。楊連發於訴訟繫屬中死亡,而喪失當事人能力,本件應由 何人承受訴訟,係訴訟成立之要件,此項要件有無欠缺如有 疑義,法院自應依職權調查之。查本院112年度裁全字第77 號民事事件乃係楊連發之繼承人楊寶宸為禁止劉坤典律師繼 續以系爭遺囑執行人身分執行職務而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,而此訴訟結果固影響劉坤典律師是否得以以系爭遺 囑執行人身分執行職務,然並非本件訴訟裁判依據之先決問 題。又本件應由何人承受訴訟,應由本院依職權自行調查審 認。從而,被告聲請本院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於法無據 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           法 官 賴秀雯            法 官 蔡汎沂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許家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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