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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訴字第323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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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230號 上 訴 人 許碧蓮 一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火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民 國113年1月2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2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 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 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 同)837,95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 規定,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3,710元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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