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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54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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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46號 原 告 白龍通 被 告 白順造 白建雄 白清枝 白傳芳 白俊偉 白泊修 白典哲 阮金歡 白宏任 白郭綢 白生煙 蔡勝瑀 蔡馨儀 白金鳳 白色嬌 白美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記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 1萬1390元,如逾期不繳,即裁定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復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者,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計算,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,此種案件上訴時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 益額,亦以此為準,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(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及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 會議決定(二)參照)。 二、依據上開說明,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在第一 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是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39萬6352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、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 第3條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139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,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許馨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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