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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年度重訴字第6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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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顏瑞年 視同上訴人 顏李玉霞 顏騰芳 顏雲龍 顏佑蓁 顏雲曉 顏雲鵬 顏雲卿 顏勝雄 顏聖憲 顏聖霖 顏聖穎 顏振宇 顏詹鳳嬌 顏如英 顏嘉緯 顏嘉德 顏伶娟 顏汝純 顏王淑女 顏詒星 顏芷芃 顏靜明 顏均羽 被 上訴人 顏朝陽 顏朝龍 顏佑峰 顏佑耿 顏綉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,此裁定已於113年1月31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 卷可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          法 官 謝佳諮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王政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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