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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國字第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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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國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張思彤 一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1年度國字第21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上訴人聲明 請求廢棄原判決,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 )3,265,150元及遲延利息,是本件上訴利益為3,265,150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50,059元。 二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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