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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承攬報酬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4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。查: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153,875元,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,12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人 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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