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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消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尤莊寶珠 尤瑞鳳 尤瑞瑛 尤佩嫚 尤麗琴 尤慧娥 尤昱誠 尤振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 原判決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50,951元【計算式:1,000,000 +(500,000×5)+1,850,951+800,000=6,150,951】,是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6,150,9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 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,9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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