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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坤熙 法定代理人 吳佳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柏松 裴氏萍 BUI THI BINH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月24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其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。經核 上訴人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64,1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,9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如逾期未繳納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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