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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176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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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65號 原 告 温承翰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陳文德 陳文清 陳文能 何玉圓 何德昌 何盈慧 劉美燕 何冠頣 何宜蓁 何俊毅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盈慧 被 告 吳美珍 訴訟代理人 施惠心 被 告 廖秀玲 陳永池 陳永豐 陳永勝 陳炎樹 詹文樂 詹忠明 詹采翎 林秀惠 詹騏瞬 詹淇閔 詹建堂 詹建助 詹淑羽 黃耀慶(即何玉燕承受訴訟人)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吳柏賢(即抵押權人吳尚志之繼承人) 吳昊軒(即抵押權人吳尚志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所 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第十三行關於「附表依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附表一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爰依 原告之聲請,以裁定更正之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2 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2  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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