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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璟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合間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49號清 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1萬569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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