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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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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泰宗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紀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泰宗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 事件,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2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90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755,832元元(計算 式:15,400元×49.08=755,832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 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3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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