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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5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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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91號 原 告 沈琬華 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 被 告 黃稚羚 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,在本院 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 期宣判,茲因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送達證書有缺漏 ,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,尚有疑義,而 有再行調查之必要。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 午3時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李噯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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