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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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791號
上 訴 人 張少宇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淳銨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
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萬5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萬4,04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張筆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