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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減少價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 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 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86萬9,6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 ,96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。另上訴人所提「民事聲明上訴狀」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 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噯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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