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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3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寶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連寶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婉 婷、張湘怡、謝宗佑及張海燕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於113年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,589,07 4元(計算式:2,524,574元+64,500元=2,589,074元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9,96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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