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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Chua Heng Lee Wilson 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 楊淑玲律師 一、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113年1月31日本院11 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4,044,331元,(美金部 分:35000x31.67=0000000;新加坡幣部分:123981.47x23. 68=0000000,元以下4捨5入。0000000+0000000=0000000)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,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二 、被上訴人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就其敗訴部分, 業已依法提上訴並已繳交上訴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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