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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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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728號 原 告 張金松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律師 李柏松律師 被 告 劉遠山 劉如哲 劉宗鑫 劉宗諭 劉小可 劉靜蓉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張彩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○○○年○月○○○日下午二 時,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就被告對於原告提出時效抗辯之抗辯部分,尚有 再行調查之必要,爰命再開辯論,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原告並應於10日內就被告抗辯原告曾承諾清償債務,及證人 證稱被告及劉勝彥、劉永堆曾向原告催討欠款等情表示意見 。 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、第27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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