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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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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 原 告 何李雪珍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事件,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 )1,000,000元及遲延利息,後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 告1,230,000元及遲延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177元,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,900元,尚應補繳2,277元,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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