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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給付資遣費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小字第1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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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劉宛素 被 告 天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振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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