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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資遣費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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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裕彰 被 上訴人 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孝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6號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43,711元(含薪資差額及延長工時工資86,205元、積欠薪 資13,458元、資遣費31,513元、特休未休工資2,688元、國定假 日工資3,840元與補提繳6,007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 金個人專戶)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325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550元(計算式:2,325元×2/3 =1,550元),是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75元(計算式:2,325 元-1,550元=775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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