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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7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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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林鼎願景二期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江村 相 對 人 上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星 一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訴 訟標的之價額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 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超過五年者,以五年計算,勞 動事件法第11條亦定有明文。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 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 之規定。聲請勞動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 數繳納聲請費,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是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聲請費,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,勞動法庭之法官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,視為聲 請調解,應依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聲請費。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萬元 ;聲明第三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 ,應為其繼續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,其訴訟標 的價額為2,442,000元(計算式:40,700元×12個月×5年=2,4 42,000元)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2,602, 000元(計算式:16萬元+2,442,000元=2,602,000元)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費2,000元,扣 除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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