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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19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郁怡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84,984元(計算式:(1,544元+2, 090元+7,078元+3,130元+3,809元)÷5月×12個月×5年+46,834元+ 26,350元=284,984元),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元。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除健保費外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45,651 元,第二審裁判費3,975元,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,650元 (計算式:3,975元×2/3=2,65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是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,985元(計算式:4,635元-2,650元=1,985 元)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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