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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約定獎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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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昕倪 訴訟代理人 姜百珊律師 被 告 米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在隆 訴訟代理人 陳宏毅律師 董書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約定獎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 所為之判決,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第二項記載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, 應予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」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吳淑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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