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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聲請解散公司

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字第6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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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素慧 代 理 人 林亮宇律師 王雲玉律師 張馨尹律師 相 對 人 奕昌營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奕昌營養技術有限公司應予解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之經營,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,法院得據股東之 聲請,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,並通 知公司提出答辯後,裁定解散,公司法第11條定有明文。又 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,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 重大損害為前提。而所謂公司之經營,有顯著困難者,例如 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;所謂公司之經營,有重大損害者,例 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(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 第396號裁判要旨參照)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公司之股東為聲請人、鄭惠如、李東 茂、陳吳鳳琴及趙淑慧(下稱股東5人),由鄭惠如擔任法定 代理人,股東5人於民國111年起,因經營理念不合,常有爭 執,相對人於111年4月29日召開股東會時,聲請人、鄭慧如 、李東茂均有表示願意解散公司,且相對人公司於110年5月 起迄今均未營運,甚至登記地址「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7 樓之2」,因未繼續給付租金,房東已轉租予他公司(即倍鮮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),鄭惠如亦另成立惠正營養生技有限公 司,顯見相對人公司已經心經營公司,聲請人業於112年9月 20日寄發存證信函,通知全體股東,爰聲請裁定相對人解散 等語。 三、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:公司從111年4月就沒有經營了, 對於解散公司沒有意見。 四、經查:   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相對人公司 設立登記表、變更登記表、相對人股東會錄音內容、譯文、 惠正營養生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、倍鮮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工商登記公示資料、存證信函等為證,復經本院徵詢 相對人公司之主管機關並通知相對人公司提出意見後,經主 管機關以112年10月12日商環字第11200503480號(見本院卷 第83頁)函覆表示,對於解散相對人公司沒有意見,且相對 人公司自111年7月至今,銷售額均為0,此有相對人公司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在卷可佐(見本院卷第149-156頁 ),是以本院審酌上情,認相對人公司目前確無營業之事實 ,相對人公司亦無繼續經營意願,參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足 認相對人公司之經營,確有顯著困難之情事,在相對人公司 尚未依法進行清算程序,及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前,聲 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公司,於法自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 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廖日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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