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8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2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温沛晴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宗杰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 之繼承人、江宗怡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、 江宗育即江文雄即一分田電通科技工程行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,次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;又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,復為民法第 1174條第1項、第1175條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江文雄屆期未清償借款,且已於民國 112年8月9日死亡為由,聲請對其繼承人即債務人江宗杰、 江宗怡、江宗育發支付命令,惟查,債務人均業於112年10 月24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並經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2 4號審查在案,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。是 聲請人請求債務人等就繼承被繼承人江文雄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為無理由,依前揭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