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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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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4號 債 權 人 賴傳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敏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 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務人徐敏捷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萬 元,因債務人惡意賴帳迄未清償,爰聲請支付命令云云。 三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對債務人林采珏發給支付命令,並 提出買賣合約書影本為據。惟觀之該合約書所載內容係為黃 金買賣合約書,兩造約定由債權人以現金5萬元向債務人購 買,並由債權人於112年8月15日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價金等 情,顯與債權人所主張兩造為借貸關係不相符合,難認債權 人有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五萬之權利。又聲請狀內並未提出其 他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 依據,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 出本件正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等,此項裁定已於11 2年12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 人逾期迄未補正,是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依聲請之意旨應 認債權人之請求,既不合法,亦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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