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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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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091號 債 權 人 康筱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凱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 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 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。(應寫明 購買車子日期、金額各為何。)㈡提出債務人張凱菁購買車號 000-0000福特Escape自小客車一輛之釋明資料(如:契約書 影本、發票或收據。)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萬元之計算 式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 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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