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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 異 議 人 即債權人 新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清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林志勇間支付命令事件,異議人對於本院民 國112年12月28日所為之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裁定提出異議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,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 力;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 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;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,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;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,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 裁定駁回之;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、第240條之4、第7 7條之19第4項第4款分別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林志勇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經本院於 民國112年12月28日以112年度司促字第36461號裁定,該裁 定業已合法送達予異議人,異議人於113年1月4日提出異議 ,然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經本院於同年1月9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1日合 法送達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,異議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 是參諸前揭說明,其異議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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