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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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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2號 債 權 人 劉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4樓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○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 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觀諸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2項之立法目的,在於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 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,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,兼顧督促 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、簡易確定, 節省當事人勞費,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,並保障債權人、債 務人正當權益,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,爰增列以強化債 權人之釋明義務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釋明不足,法院得 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之聲請(104年6月15 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修正增列理由參照)。又所稱釋 明,乃謂當事人提出「能即時調查之證據」,使法院就其主 張之事實,得生薄弱之心證,信其大概如此而言(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準此,債權人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,已課予其一定程度之釋明義務,聲 請人提出之資料,自形式上審查,除足以特定當事人、請求 之標的與金額外,尚須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,提出可以連結 當事人、請求標的與金額之初步證據,且基於支付命令應迅 速、簡易確定之要求,並無許聲請人補正之空間。倘聲請人 並未提出證據,或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 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,依 前揭說明,自應駁回其聲請。   二、本件意旨略以:兩造原為夫妻關係,於協議離婚時針對未成 年子女扶養費,債務人曾於民國111年4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 NE表示會支付水電、瓦斯、網路費用。嗣兩造於111年4月28 日登記離婚在案,債務人雖曾依LINE協議支付了幾個月上開 生活費用,卻於111年8月起陸續停止支付上開生活費用。是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上開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35552元 ,債務人迄今仍未清償,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。  三、經查,兩造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以上開主張為由, 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固提出LINE對話截圖、離婚協 議書等件影本為釋明。然經細繹債權人所提之LINE對話截圖 內容可知,債務人雖曾表示:「扶養費我真的沒無法拿那麼 多一個月2萬元,能不能先折衷一個月1萬元,他們的健保、 保險、還有家裡的水電、瓦斯、網路,都在我帳戶扣款,一 個月1萬多的開銷也不少,你就別分那麼細,即使我們沒有 在一起,這是我對孩子生活上的支出,我不會去跟你算這個 ,會列入協議。」等語,然就對話內容觀之,兩造間是否有 就債務人願支付之項目、金額、期限等達成合意,仍有疑義 ;且債務人似欲於兩造離婚協議內容加以規範之。再依債權 人提出之離婚協議書內容觀之,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負擔部分,並未針對債權人所主張之健保、保險、水電、瓦 斯、網路等費用如何負擔有所約定,尚難憑此即認其已釋明 請求之原因事實。是債權人並未提出使法院得為即時調查, 致尚無從使本院產生兩造間有債權人主張之返還金錢關係存 在之薄弱心證,難逕認債權人已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本件 聲請於法尚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至債權人嗣於備齊相關資料 ,合於民事訴訟法關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規定之相關要件後 ,仍得另行聲請法院依法核發支付命令,或可循一般民事訴 訟程序起訴主張,以維權益,不受一事不再理限制,併此敘 明。        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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