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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56080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56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詹惠婷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 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 按本票權利讓與人於取得本票裁定後,復將票據權利移轉予 受讓人,執行法院應審查該本票之背書形式上有無連續,以 確認是否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第2項執行名義主觀效力所 及之債權人。如背書不連續,不得謂該受讓人已取得票據權 利而為適格之債權人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 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號研討結論)。次按本票依背書及交 付而轉讓,無記名本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;背書由背書人在 本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,此觀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 第30條第1項、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亦明。是記名本票之轉讓 ,不惟應將本票交付,並應由背書人在本票之背面或其黏單 上作成背書,始生轉讓之效力(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 第2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再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 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以本院89年度票字第17857號本票裁定與確定證明書 所換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詹惠婷強制執行 ,僅提出一份受款人費債權人而為臺中市第十一信用合作社 之本票影本,並未提出本票裁定所載相符之背書連續之本票 。爰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 該命令已於112年10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 權人逾期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一紙 在卷可憑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、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 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 記 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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