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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17181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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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司執字第171812號 債 權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代 理 人 陳力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柏宗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 主 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 理 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蔡柏宗對第三人南山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安達國際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新安 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、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給付等金錢債權(詳 民國113年2月19日民事追加執行聲請狀),經查該第三人分 別設址於臺北市信義區、臺北市大安區、臺北市中正區、臺 北市中山區,均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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