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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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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靜瑜 相 對 人 黃裕南 黃翠瑜 廖秋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相對人黃裕南、黃翠瑜應分別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確 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相對人廖秋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為新臺幣陸 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,應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 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 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裕南、黃翠瑜、廖秋逸間分割遺產事件 ,業經本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 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。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民事卷宗審查後,原審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一所示,是相 對人等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所示,並命相 對人各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一: 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2,824元 聲請人預納 鑑價費用 370,000元 聲請人預納 合計 502,824元 附表二: 編號 繼承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應負擔訴訟費用額 1 黃裕南 7/24 502,824元 ×7/24=146,657元 2 黃翠瑜 7/24 502,824元 ×7/24=146,657元 3 黃靜瑜 7/24 502,824元 ×7/24=146,657元 4 廖秋逸 1/8 502,824元 ×1/8=62,853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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