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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本票裁定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票字第55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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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5528號 聲 請 人 阮海清 相 對 人 NGUYEN CONG NGUYEN 阮功原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相對人「NGUYEN CONG NOUYEN 阮功原」之記載應 更正為「NGUYEN CONG NGUYEN 阮功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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