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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終結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29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293號 聲 請 人 柯懷荷(即被繼承人謝爾榮之遺產管理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謝爾榮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18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爾榮之遺產管理人,因被繼承人 已無其他財產需要處理,聲請人業已依法完成遺產管理人職 務,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云云。 二、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:(一)編製遺產清冊。(二)為保 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。(三)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,限定 一年以上之期間,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命其 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,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,應分別通知之。( 四)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。(五)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 產歸屬國庫時,為遺產之移交,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。次 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,應向法院陳報 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,家事事件法第140條亦有 規定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,固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影本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、彰 化縣和美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通知書等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,堪信為真實。惟查,被繼承人名 下尚遺有三信商業銀行有限股份公司之股份846股,此有被 繼承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三信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函文在卷可證。且聲請人尚未將被繼承人所遺遺 產移交國庫等情,亦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函覆在案 。從而,本院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 之遺產管理人職務。綜上所述,本件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遺 產之職務尚未完竣,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, 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舒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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