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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36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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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659號 聲 明 人 廖益聖 廖益慶 劉姍妮 廖庭筠 廖得鈞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廖俊正 楊惠宇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廖妙祥不幸於民國112年3月4 日死亡,聲明人等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提出繼承系統表、 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。 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,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 文。 三、查被繼承人廖妙祥於112年3月4日死亡,聲明人等均為被繼 承人兄弟姊妹之子,固據聲明人提出戶籍謄本、被繼承人之 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。惟本件聲明人並 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,而聲明人之父母即被繼承人 廖妙祥之兄弟姊妹廖俊賔、廖妙淯、廖俊正等人亦曾委任熊 賢祺律師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(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396號 ),當即得於該案件中獲取律師專業意見知悉聲明人等無庸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卻以「預防將來有廖妙祥之債權人誤 對聲明人追討被繼承人廖妙祥之債務」等為由,要求本院須 於駁回裁定中交代聲明人等非被繼承人廖妙祥之繼承人,顯 屬浪費司法資源。揆諸首開說明,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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