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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1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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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158號 聲 請 人 朱金塗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朱欽城於民國112年5月19日死 亡,聲請人朱金塗為被繼承人之胞兄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 爰提出繼承權拋棄書、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件聲請核備云 云。 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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父母、兄弟姐妹、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 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序有繼承人時,後順序者依法不 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 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朱欽城於112年5月19日死亡,聲請人朱金塗 為被繼承人之胞兄,屬第三順序繼承人,有戶籍謄本、被繼 承人之除戶戶籍及親等關聯資料為證,堪信為真實。惟被繼 承人之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有朱雯蓉、朱 姵蓁、朱素美、朱昱璇、朱國清;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親等繼承人有張逸柔、張君瑋、江祐安、江昆駿及王晙維 。而上開第一順序繼承人中,除朱雯蓉、朱姵蓁、朱素美、 朱昱璇、朱國清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233號拋棄繼承事 件中聲明拋棄繼承,以及張逸柔、張君瑋、江祐安、江昆駿 於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3399號拋棄繼承事件中聲明拋棄繼 承外,尚有王晙維未為拋棄繼承,此有上開案卷資料附卷可 稽。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,因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 等繼承人王晙維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,是聲請人即非 現時合法繼承人,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從而, 聲請人朱金塗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林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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