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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5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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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549號 聲 請 人 王 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。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,徵收費用新台幣(下同)1千元,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,關 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 駁回其聲請或抗告,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繳,且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合法送達,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,然聲請人迄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附卷可稽,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陳鉉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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