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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49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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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913號 聲 請 人 曾慶彬 曾慶宏 曾秀奇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屬非因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, 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之規定,限期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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