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選任遺產管理人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13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3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受 選任人 周永康地政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吳輝龍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選任周永康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吳輝龍之遺產管理人。 二、准對被繼承人吳輝龍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。 三、被繼承人吳輝龍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,應自前項公示催告 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, 壹年內承認繼承,上述期限屆滿,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,被 繼承人吳輝龍之遺產,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,如有賸 餘即歸屬國庫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輝龍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繼承開始時,繼承人有無不明,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,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;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,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,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,民法第11 78條第2項、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吳輝龍(男、民國00 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 所:臺中市○○區鎮○街00號)間有債權債務關係,且被繼承 人吳輝龍尚有財產可供執行,惟被繼承人吳輝龍於111年10 月31日死亡,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親屬會議亦未於 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,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吳輝 龍遺產管理人以利程序進行等語。 三、經查: ㈠、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債權憑證、台灣金融資產服務 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通知及本院家事庭公告等件(均影 本)為證。並依職權查核無訛,是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㈡、另經本院函詢社團法人臺中市地政士公會徵詢其所屬會員有 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,經該公會回函推薦周永康地政 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。茲審酌周永康地政士為執業地政士 (男、事務所設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),非但具有專 業知識及能力,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,若由 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,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 公益性質之職務,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。 執此,本院認為由周永康地政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,應屬妥適,爰選任之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黃雅慧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