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拋棄繼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16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61號 聲 明 人 李柳嫺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明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李桂花於民國112年8月10日死 亡,聲明人李柳嫺為被繼承人之妹,因自願拋棄繼承權,爰 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及遺 產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。 二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、㈡父母、㈢兄弟姐妹、㈣祖父母;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,以親等近者為先;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,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,民法 第1138、1139條、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是以,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,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,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,於法不合。 三、經查:本件被繼承人李桂花於112年8月10日死亡,被繼承人 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皆已聲明拋棄繼承,被 繼承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李萬青、母李林玉 珠亦均死亡,而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序之繼承人等情 ,業據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戶籍謄本等 件為證,聲明人此部分之主張,堪信為真實。惟查,被繼承 人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李林玉珠係於112年8月 30日死亡,是被繼承人之母李林玉珠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 過世,而被繼承人之母亦未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為拋棄繼 承之聲明,本件被繼承人李桂花之法定繼承人,應為其第二 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母李林玉珠。從而,本件被繼承 人既尚有先順序繼承人,而聲明人為被繼承人第三順序之繼 承人,屬後順序之繼承人,已如前述,是揆諸首開說明,聲 明人既非繼承人,其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 記 官 林舒涵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