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519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94號 聲 請 人 劉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。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8日以112年度司繼字第5194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聲請:聲請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被繼承人張進益之 除戶戶籍謄本。完整填載遺產清冊之各欄位(不可空白) 。完整之繼承系統表(含第一至四順序繼承人)。聲請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被繼承人張進益之之最 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,此有本院民事裁 定、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。揆諸前揭 規定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自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林怡君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