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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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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36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玉婷 相 對 人 洪德生 王天送 黃銘煌律師即張輝雄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48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 1,000萬元,准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應行清算,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 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準用之,亦為同法第26條之1所明定。 次按公司之清算,以董事為清算人。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。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 算人時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選派清算人,同法第 322條定有明文。又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設立登記 者,應以撤銷登記之日為清算日,且以清算當時之董事為清 算人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經 查,相對人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經經濟部以民國110年12 月1日經授商字第11001702100號函命令解散,嗣以110年12 月29日經授商字第11001702310號函廢止登記等情,有聲請 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。依法相對人應 行清算,惟相對人公司章程均無清算人之規定,亦迄未就清 算人就任等事宜為陳報,此有相對人股份公司變更登記表、 董事名單及公司章程附於本院112年司聲字第1027號非訟卷 宗可佐,且無證據顯示股東會有另選任清算人情事,揆諸前 揭說明,應以相對人全體董事為清算人;而主管機關就解散 、撤銷及廢止登記後之公司,於其變更登記表劃除董事名單 ,並於網路公示資料刪除董事名單,僅係考量董事會已不存 在,而代之以清算人為公司之代表人,且清算人毋庸經主管 機關登記,為避免第三人誤解董事會或董事仍存在,乃為公 司登記上之權宜措施,非謂公司與董事間委任關係因此當然 解消或不存在。職是,相對人應以全體董事葉李杏桃、張大 勳、吳玉婷為清算人,且上開全體董事自公司廢止登記時起 ,當然就任清算人甚明,雖葉李杏桃嗣於109年9月21日死亡 、張大勳於111年8月17日死亡而不能擔任清算人,惟尚有吳 玉婷可資行使清算人權限。從而,本件相對人廣三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,應由清算人吳玉婷為法定代理人,合先敘明。 二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、第106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又債權人依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,已經假扣押執行, 嗣撤銷該假扣押裁定或於收受假扣押裁定後已逾30日(強制 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),撤回假扣押執行者,債務人就假扣 押執行所受之損害,已得確定並能行使,於此情形,債權人 自得依上述規定,定期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於債務 人未行使後,聲請法院裁定發還提存之擔保物(最高法院102 年度第1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)。 三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39 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存如主文所示之擔保, 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54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,復以本院10 4年度司執全字第246號執行在案。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 扣押執行,並已經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27號案,定20日 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為 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四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3 39號民事裁定、104年度存字第548號提存書、104年度司執 全字第246號塗銷查封登記函暨撤回囑託執行函、112年度司 聲字第1027號函文等件影本為證,復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查 核無誤,堪認兩造間假扣押事件因聲請人於收受假扣押裁定 逾30日後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而確已終結,且聲請人復於該 假扣押事件終結後,聲請人復向本院聲請催告受擔保利益人 即相對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,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聲請調 解、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 之訴訟行為,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,經調閱本院112 年度司聲字第1027號非訟卷宗核實無額,亦有本院民事庭查 詢表在卷可稽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文所示之擔保物 ,依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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