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確定訴訟費用額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駱彥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1,990元,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 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其費用額,而 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,民事訴訟法 施行法第19條後段定有明文。又依上開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規定,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 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 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查兩造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於112 年9月18日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判決,並諭知訴訟費用 由相對人負擔,且已告確定在案,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 訴訟卷宗查核無誤。次查,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990元,此亦經調閱 上開訴訟卷宗資料審查無訛,是依上開確定判決所諭知訴訟 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之意旨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 額即確定為1,990元,並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加計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