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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擔保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聲字第19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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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江世煌 相 對 人 廖秀緞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41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10萬元,准予返還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。前開規定,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、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 前遵本院107年度裁全字第283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如主文所示之擔保,並以本院107年度存字第341號擔保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該事件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業已 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,並提出同意書、印鑑證明為憑 ,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。 三、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,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,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 請返還擔保金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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